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6民初3130号
原告:闫治衡,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晋商银行通达街支行客户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保频(系原告父亲),男,住山西省霍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华,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7层3至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善,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B座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治衡与被告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治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治衡撤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计1977.50元,由原告闫治衡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斌
人民陪审员 田 莉
人民陪审员 郑文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