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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刑初709号

709王井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2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井伟,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曾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肖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伟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徐肖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井伟虚构自己是中石化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负责营销加油卡充值返利业务,以首次充值缴纳人民币给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此后充值缴纳人民币25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或者缴纳人民币3000元投资后,按照投资500元每周返利200元,或者投资加油卡后其代为销售加油卡的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宣传,吸引被害人前来投资,其先期交给被害人部分加油卡,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办理中石化加油充值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5853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井伟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王井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3、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张某己、韩某、李某、饶某、邵某、燕某乙、朱某乙、袁某、朱某丙、董某甲、张某丁、梁某、吴某、唐某、董某乙、苏某、杜某、张某戊、孙某甲、燕某甲、闫某、任某等人的数额有误,上述人的本金已经偿还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井伟虚构自己是中石化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负责营销加油卡充值返利业务,以首次充值缴纳人民币给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此后充值缴纳人民币25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或者缴纳人民币3000元投资后,按照投资500元每周返利200元,或者投资加油卡后其代为销售加油卡的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宣传,吸引被害人前来投资,其先期交给被害人部分加油卡,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办理中石化加油充值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553950元。1、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杨某乙人民币7500元、骗取谷某人民币9000元、骗取武某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2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井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中国银行网银转账截图,被害人杨某乙、谷某、武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7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井伟以上述方法骗取张某己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中旬,王井伟对其说办理第一张油卡要3000元,后面每办理一张3000元油卡只需要2500元,但是后面每次要办理前边油卡数量2倍才给前面的一次的油卡。8月16日其通过微信给王井伟转账2000元钱,给王井伟3000元现金,王井伟当场给其一张油卡,其就相信他了。其用家人、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办理了总共89张油卡,给了王井伟88张油卡的钱,每张都是2500元,总共给王井伟2200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60000元,通过支付宝给王井伟40000元,剩下的给王井伟现金。王井伟给其48张油卡,退给其16000元钱,王井伟还欠其60000元。王井伟的微信昵称为“鸿运当头”,其昵称为“龙丰缘139××××5768”。(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张某己找其办理了八九十张加油卡,他拿走了有六十多张卡,差张某己的也不多了。(3)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账本照片,证实张某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共计人民币102500元的事实。3、2017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韩某人民币14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韩某介绍其找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第一次办理油卡是充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充值卡,第二张以及之后拿2500元就给3000元的油卡,第二张之后介绍别人一张卡有500元的提成,8月29日的时候,其给韩某3000元钱,韩某还给其一个网站和一个会员号,说是王井伟公司网站的,张某己就给其捎过加油卡。后来其介绍了赵晓林、表弟李青兵、朋友王英占办理加油卡,其把钱都转给韩某,通过韩某再转给王井伟办理加油卡,后面的这四张加油卡王井伟都没有给。(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其朋友张某己说王井伟办理加油卡比较便宜,办理第一张油卡要3000元,后面每办理一张油卡只需要2500元,但是可以给3000元的油卡,而且介绍别人办理一张油卡还能有500元的提成。其通过张某己给王井伟转账31400元,张某己给其9份价值27000元的加油卡,还差其4400元,其给王井伟直接微信转账27500元,王井伟给其3张加油卡,价值9000元,其提了8张油卡的提成钱一共是4000元,另外王井伟通过微信分两次转了4000元给其后就再也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了,王井伟一共诈骗其149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韩某是张某己下边发展的人,她办理的大部分卡都是在张某己名下,也有一部分是她自己直接给其钱。她直接找其办理9张卡,给其22500元,后来其给了她一张卡,还退给了他8000或者10000元钱。还差了她10000元左右。(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韩某向张某己转账人民币18400元,向王井伟转账22500,王井伟转账给韩某人民币4000元。4、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李某人民币1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其给李某介绍王井伟的油卡生意,李某用微信转给其3000元办理了一张加油卡。过了几天,李某又和其联系,办理了4张加油卡,每份交2500元,李某用她和她对象的微信一共转给其9600元,还给其400元的现金。其把这些钱给王井伟,王井伟通过其给李某5份加油卡。(2)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7日,李某找了6个人办卡,朱某甲也说办一个,当天一共办理了7个人的油卡,其对象在美容店内当场用微信转给王井伟2500元钱,其和王井伟、朱某甲一起取了15000元交给王井伟。后来李某多次找王井伟要油卡,王井伟一直没有给,用微信转给了李某2000元钱。一共给王井伟17500元,去掉向王井伟要的2000元外,还有几次办卡的返点奖励2000元,还差13500元没有给李某。(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就说她正在跟着朋友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业务,其想着也办一个,算上其,李某一共给了王井伟17500元钱,办理7个人的加油卡,李某用微信转给王井伟2500元钱,她对象殷某取了15000元现金给王井伟时,其在场。其找李某要油卡的时候,她说卡没有下来,先把她自己以前领的卡给其一张,其给李某2500元钱。(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韩某给了王井伟13000元,一共办理了5张油卡。后来其直接找给王井伟17500元,办理7张油卡,一共是30500元,王井伟让韩某给其价值15000元的油卡,又给其2000元钱,其被王井伟骗走了13500元。(5)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李某通过韩某找其办理了5张加油卡,总计付款13000元,这5张已经给清。2017年9月17日下午,在李某美容店内,李某给其15000元现金,微信转账2500元,一共17500元钱,购买7张加油卡。这7张加油卡没给李某,李某找其要的急,其微信转账给她2000元钱。李某一共交30500元钱,其给她5张价值15000元加油卡,微信转账给他2000元,实际上还差李某13500元。(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某向王井伟付款17500的事实。5、2017年7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饶某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20日左右,刘尊县介绍说王井伟办理加油充值卡,3000元钱给3000元的加油充值卡,第二次办理3000元加油充值卡交2500元钱,其在沛县阳光小区东门给王井伟6000元现金,刘尊县在场,王井伟也没有打条,说过几天给加油充值卡,之后王井伟也没有给其加油充值卡,说要介绍人才能给其两张油卡。其被王井伟骗了6000元钱。(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饶某找其办理一张加油充值卡,给其2500元,但是其一直没有给她卡。6、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邵某人民币26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王井伟诈骗共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其从王井伟手中购买加油充值卡,第二部分是后来王井伟干脆就不卖加油充值卡了,让直接以投资然后返利的方式诈骗其。其自己加上介绍亲戚朋友找王井伟办理34张加油卡,共计投资85000元,实际拿到加油充值卡共计76000元,共计损失9000元。王井伟说:“中石化公司有新制度,不需要在拿加油充值卡了,就是直接投资钱由公司来负责销售,每三天返还一次盈利的钱”。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23日在其天蕴养生会所店中,分四次以现金的方式分别给王井伟12500元、25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共计投资65000元。以上65000元的投资有返还盈利,王井伟就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给其返还盈利,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23日和2017年12月10日分四次分别给其转账9000元、3600元、3600元和1000元,以及通过朱建国转给其9600元,还有王井伟通过银行卡两次分别转账给其9990元共计19980元。这样王井伟共计给其转账46800元。其直接投资损失为18200元,加上以上购买加油充值卡的损失9000元,其介绍燕某乙找王井伟办理油卡,提成1000元,两样共计被骗了26200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邵某是其朱寨办理加油卡的联系人。邵某找其办理了有三四十张加油卡,其已经把邵某的加油卡结清了。(3)收条照片,证实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23日王井伟分别收取邵某人民币12500元、25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并给邵某出具收条。7、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燕某乙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给王井伟介绍燕某乙,燕某乙当着其面在店内给了王井伟现金13000元,王井伟给燕某乙打了一张10000元的收条。(2)被害人燕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初,邵某介绍其找王井伟做油卡生意,王井伟讲办理油卡是首先交3000元购买会员,投资1000元钱每个星期返1000元,说本金随时都可以退出来,每喊来一个人他就给1000元的介绍费,介绍50个人办理油卡,就奖励一辆车。其给王伟13000元钱,他给其打10000元的收条,2017年11月4日,王井伟返给其1000元钱,以后每个星期给其返1000元,一共给其返6000元钱就不给了,后来其多次催他,他在12月30日那天才又给其1000块钱。其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电话,发微信也不回。其被王井伟骗了60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25日在邵某的店内,燕某乙给邵某10000元钱,邵某拿走了1000元提成,邵某给其9000元钱。其没有收燕某乙3000元会员费,当时用邵某的积分给燕某乙报的会员。其一共给燕某乙返7000元,还差她3000元,这3000元就是骗燕某乙的。(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井伟通过微信给燕某乙转账人民币7000元。(5)收条复印件,证实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井伟收取燕某乙人民币10000元。(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燕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王井伟的事实。8、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朱某乙人民币20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给王井伟介绍朱某乙,当天朱某乙当着其面给了王井伟现金5500元,一周后在其店中朱某乙当着其面给王井伟现金10000元,当时王井伟给朱某乙打了一张10000元的收条。(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初邵某介绍其跟王井伟做油卡生意。2017年9月23日,其给王井伟5500元钱,9月27日其给王井伟10000元钱,邵某当时也在场,王井伟承诺每个星期返1000元。王井伟刚开始的时候每本星期返1000元,返了几次再找王井伟要钱的时候,王井伟就拖着,让其再拉人,其觉得有可能是骗局,邵某也说不找到新人,原来投的钱就拿不会来,其就用二嫂王某甲的名义做的加油充值卡,王井伟说做20000元油卡,只要不抽回本金,每个星期都可以返1600元,11月25日,在其办公室,其给王井伟20000元钱,王井伟最终返给了其9次1000元,4次1600元,本金王井伟没给,其一直就找王井伟要钱,王井伟就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消息了。其给王井伟35500元,王井伟返给其15400元,其被王井伟骗了201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朱某乙一共给其34500元钱,其中在邵某店内给其4500元,当时是朱某乙给邵某5500元,邵某扣了1000元的提成,另外在朱寨农商行门口给其10000元,在朱寨小学她办公室给其20000元钱,其通过微信返给朱某乙大约15400元,给了朱某乙3000元加油卡,其骗了朱某乙16100元。(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某乙与王井伟关于油卡投资的聊天记录。(5)收条,证实被告人王井伟于2017年10月12日、12月25日收取朱某乙共计30000元并出具收条的事实。9、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袁某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给王井伟介绍袁某当天,袁某当着其面给王井伟现金13000元,当时王井伟给袁某打了一张13000元的收条。(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初,邵某介绍其跟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2017年9月27日,在朱寨小学门口,当着邵某的面,其把13000元现金直接给了王井伟本人,其中3000元是会员费,10000元是油卡钱,王井伟打了一张13000元的收条。10月3日,王井伟直接把本金10000元汇款到其农行卡上,10月5日他又把盈利的1000元通过微信发给其。这其看到一周就可以挣1000元,就心动了,在2017年10月8日,把10000元存到王井伟给的薛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15的账号上。10月16日王井伟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其农村商业银行的卡上连本带利进账11000元。这样两周时间其挣到2000元,2017年10月11日,其又在沛县金凤凰汉源银行附近的十字路口,给王井伟现金20000元,10月12日在金凤凰附近其给他现金70000元,10月17日和10月19日其直接给王井伟汉源银行账号(62×××56)分别汇款20000元,两次共计40000元。大约一周后其就开始给王井伟要钱,王井伟以各种借口推脱。直到10月23日,王井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22000元。10月26日王井伟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22000元。10月27日王井伟又给其汇款4000元。11月2日王井伟又汇给其5000元。11月5日他给其转账两次共计10000元。11月6日王井伟给其转账5000元。11月10日王井伟给其转账5000元。11月11日王井伟给其转账9000元,11月16日王井伟给其转账6000元。11月21日王井伟又给其转账5000元。11月23日王井伟给其转账5000元。从11月24日开始其找王井伟要钱时,就基本上是联系不上了。从9月27日开始到10月19日止,其分了六次共计给王井伟153000元钱投资油卡,从10月3日直到11月23日止,王井伟分13次还给其120000元整,这样他光本钱还欠其330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袁某一共给其123000元钱,其已经给袁某120000元了,还差她3000元。袁某说她给其现金两次,分别是2万元、7万元,给2万元现金也是真实的,给7万元现金没有这件事,其只收到袁某4万元,打条可能是他让其打的总条。(4)袁某银行卡交易流水、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王井伟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袁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10月12日收取袁某人民币70000元,及王井伟向袁某返利情况。(5)王井伟、薛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袁某向王井伟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0元。10、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井伟采用上述方法骗取朱某丙人民币13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经孙某乙介绍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其拿到一张油卡后,向他转了三次3000元、给他一次2500元现金时邵某在场,王井伟一直都不给其卡。9月底,王井伟说公司有新的制度,投资买公司的油卡,一张加油卡2500元钱,公司帮忙卖掉,每个星期就给200元钱,投的多得的多,不想继续的时候就可以把投入的本钱拿回去,其给王井伟7500元现金王井伟4次共计给其2400元的收益,本金7500元通过微信转给其了。11月5日其又通过支付宝转给了王井伟7500元说买三张油卡投资他公司的这个新的活动,后来他每周返其600元钱,总共返给其3600元。11月29日其又通过支付宝转了王井伟10000元投资,王井伟通过微信返给其3次800元共计2400元。然后就再也没有返钱了,本金也一直没给,其一直催他,他最后在1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给其5000元给就不再理其了。其总共给了王井伟44500元,王井伟给其4份加油卡价值12000元,还返其总共19100元,王井伟总共骗其13400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朱某丙给其4万多块钱,给了她12000元的油卡,后来返给他20000多元钱,还差她8000元钱左右。算上之前她挣的钱,其不欠她钱。(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朱某丙、王井伟通过微信互相转账的事实。11、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董某甲人民币64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底的一天,董某甲说有个办理加油充值卡的叫王井伟,办理油卡能够便宜,第一次办理油卡是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第二次往后都是2500元给3000元油卡,介绍别人办理一张油卡还有500元的提成,其给董某甲通过微信转了4600元,其丈夫张之艳转给董某甲1400元钱,总共是6000元钱办理两张加油卡。8月2号其介绍霍娟办理加油卡,霍娟给其8500元钱说办理三张油卡,这五张油卡都给清了。其丈夫就介绍亲戚朋友办理加油卡办理了13张,到现在为止还有10张加油卡王井伟没给,张之艳后来一直就向王井伟要卡或者让他退钱,王井伟就一直没给卡也没退钱,到最后打电话王井伟也不接了。(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中旬,其通过微信认识王井伟,王井伟说办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3000元,6个月后还在一个网站上再返3000元,并且介绍一个办理加油卡的还给提成500元钱,当时其就给了王井伟3000元现金,一个星期后王井伟给其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其就介绍其朋友找王井伟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其一共找了31个朋友,每人都是3000元,其收取每人500元的提成,将剩下的2500元通过董某甲交给了王井伟,其收取的提成款给金某450元、给邱某1800元,王井伟给其20张加油卡,剩下11个人一直拖着没给。(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其朋友胡某说王井伟的办理加油卡,第一次充值办理3000元的加油卡就给3000元的加油卡,充值的3000元的本金6个月还能返还回来,另外介绍别人加入还有提成,其在2017年8月27日转给胡某3000元钱,胡某还给其一个网站和会员号。王井伟一直没给油卡,然后就一直没有给加油卡。(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其朋友胡某说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办理加油卡第一次充值办理3000元的加油卡就给3000元的加油卡,充值的3000元的本金6个月还能返还回来,介绍别人加入还能有提成,2017年8月27日其转给胡某3000元钱,胡某还给其一个网站和会员号,说是办理油卡公司的网站。王井伟一直没有给加油卡。(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胡某说王井伟办理中石化加油卡,第一次充值3000元给加油卡3000元,再分6个月把已经缴纳的3000元钱返回来,另外推荐人还有奖励,其就办理了一张加油卡,给胡某3000元,过了几天他就把卡拿来给其了,当时其同事金某看见了,金某、金某的对象孔松、还有同事宋某和孟某,也找胡某办理了加油卡。后来办理的这几张加油卡,一张也没有拿到。当时其单位人办理充值卡的时候,胡某给其1800元的返利钱,其被骗了1200元。(6)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底,胡某给邱某送加油卡,胡某当时就说第一次充值办理3000元的加油卡就给3000元的加油卡,充值的3000元的本金6个月还能返还回来,另外介绍别人加入还有推荐奖之类的,当时感觉很合适,其就办理了两张,转给了胡某6000元钱,胡某还给其一个网站和会员号。单位的宋某和孟某也一人办理了一张,她们两个也是将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其,其又转给了胡某。胡某微信转给其450元提成。然后一个星期后该给油卡的时候,胡某说办理加油卡的王井伟还没给卡来,后来一直没有给加油卡。(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底,邱某的一个朋友叫胡某的正在给金某、孟某等人介绍办理中石化加油卡的事情,胡某就说第一次充值办理3000元的加油卡就给3000元的加油卡,然后分6个月还把充值的3000元返还回来,另外介绍人还有推荐奖什么的,其把3000元钱转给了金某,然后让金某再将钱转给胡某的。孟凡奎办理了一张加油卡缴了3000元,孟某办理了一张缴了3000元,金某和孔松夫妻两个办理了两张缴了6000元,然后一个星期后该给油卡的时候,胡某说办理加油卡的王井伟还没给卡来,后来一直没有给加油卡。(8)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9日,邱某的朋友胡某到公司来给他送加油卡,胡某介绍第一次充值3000元给加油卡3000元,再分六个月把已经缴纳的3000元钱返回来,另外推荐人还有奖励,其和同事宋某也办理加油卡,一共交给金某6000元钱。单位的孟凡奎也办理了一张卡,也是缴纳了3000元。金某当时她自己办理后还用她刘象孔松的名义办理的加油卡。后来找胡某要卡的时候,说办理加油卡的王井伟把规则改了,需要的时问长了,中间要了几次,也一直没有给加油卡。(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下旬,其听董某甲介绍说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第一次办理油卡是充3000元半年后返3000元,第二次充值2500元就给3000元的油卡,介绍一个人有500元的提成。其介绍了王庆敏、王璐、陈兆鹏、杨楠、楚言民、李明照和其一起办理了七张加油卡,每张都是3000元,总共是21000元,王井伟给其5张加油卡,还有2张没给,其提取了3000元钱提成。后来其又介绍了单长娟、徐庆浩,其和杨楠分别又办理了一张,这总共是12000元,这4张油卡王井伟一直也没有给。其都是收了他们钱之后,把钱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给董某甲,银行转账了3000元,微信转了30000元给董某甲,通过董某甲转给王井伟的。(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4日,其朋友梁某介绍其参加王井伟购买油卡充值卡的活动,第一次花3000元购买3000元的充值卡,再次购买充值卡时,就是花2500元给3000元面值的充值卡,其通过微信给王井伟转账3000元,其一直找王井伟要加油卡,王井伟让其介绍下线,只有拉下线才能给卡,其一听就是骗人的,没有介绍下线,其3000元钱也没有要回来。(11)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中旬,通过朋友张友雷介绍向王井伟购买油卡,其通过微信给王井伟转了152400元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王井伟转账了10000元,用支付宝转账给王井伟2900元,共计165300元,办理53份加油卡,王井伟只给其32份加油卡,其一直找王井伟要加油卡,王井伟就说他公司的油卡紧张,不能那么快给,再到后来其打王井伟的电话发王井伟微信,王井伟都不回了。胡某通过其办理31个加油卡,拿到了20张加油卡,还有11张加油卡没给,梁某通过其办理8个加油卡,拿到了4个加油卡,还有4个加油卡没拿到。其被王井伟骗了69300元,包括胡某的33000元,梁某的16600元。(1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董某甲是最早跟着其办理加油卡的人,办了有几十张加油卡,其给她的加油卡也有几十张,具体数字想不起来了。(1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证实董某甲共计向王井伟转账人民币165300元的事实,王井伟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甲人民币4500元。12、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张某丁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董某甲介绍其向王井伟购买油卡,2017年7月31日其通过微信给董某甲转3000元,办理一张加油充值卡,当天其又介绍孟祥沛、江兴柱办理加油充值卡,孟祥沛、江兴柱通过微信分别将3000元转给其,其转给董某甲了。8月1日刘婷婷和邓可可给其6000元现金,其转给董某甲了。2017年8月3日之后,其直接将钱转给王井伟,其通过微信共计转给王井伟31000元钱,办理11份加油充值卡,王井伟给其10份加油充值卡,还有1份没给,可是其已经联系不上他,发微信他也不回,打电话王井伟也不接。王井伟骗其3000元钱。(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张某丁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合计人民币31000元。13、2017年8月份至10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梁某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10月初,王井伟说2600元能办理一张卡。其通过微信转给王井伟2600元,他也没给其卡,就返给其1000元钱。(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其收了梁某2600元,退了他1400元或者1600元,还差他1200元或者1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2600元,14、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吴某人民币7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初,张某丁介绍其找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其先办理的一张,给王井伟3000元钱后,王井伟给其一张3000元油卡。其陆陆续续介绍亲戚朋友20多个人找王井伟办理的充值2500元就得3000元充值加油卡,有两个是给的3000元的。前期开始办理的十几个人,每张卡给王井伟2500元钱卡里面都是3000元钱。后来交给他的7个人卡的17500块钱,一直没有给,王井伟一直在推脱。其一共给王井伟67700元,王井伟给其20张油卡价值60000元,王井伟骗其7700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吴某在2017年8月给其转账共计61000元,另外吴某在阳光小区北门还给其两次现金共计5500元,吴某总共给其66500元,办理26张加油卡,其给吴某19张加油卡,价值57000元,还差吴某9500元。(3)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证实吴某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共计人民币61000元。15、2017年8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唐某人民币24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初,其表弟唐某给其介绍王井伟办理油卡,第一次办理油卡是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第二次往后都是2500元给3000元油卡,其一共找王井伟办理22张油卡,王井伟给其20张油卡,还欠2张油卡没给,第一张是3000元买的,剩下的都是2500元一张买的,其总共给王井伟55500元钱,这样算王井伟也没骗到其钱。(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日,张某丁说王井伟的办理加油充值卡比较便宜,8月2日至8月26日,其一共给王井伟60500元,王井伟给其36000元的加油卡,诈骗其245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唐某找其了办了大约十几张加油卡,其基本给清他了,他还挣其钱了。(4)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唐某向王井伟转账人民币54500元。以及唐某通过微信向王井伟索要油卡的事实。16、2017年8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董某乙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经张某丁介绍找王井伟办理油卡。2017年8月16日至8月26日,其总共给了王井伟转了10000元,王井伟给其两张总共价值为6000元的加油卡,被王井伟骗了4000元钱。(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16日至8月27日,董某乙一共给其转账10000元,其给了董某乙两张加油卡价值6000元,还差董某乙4000元。(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董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人民币10000元。17、2017年8月21日至8月25日,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苏某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1日,朋友霍娟介绍说王井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便宜,第一次办理油卡是3000元给3000元的加油卡,第二次往后都是2500元给3000元油卡。8月21日其支付宝转账给王井伟15500元,过了5天,王井伟在徐州淮海路上就把6张油卡交给其。8月25日其又转给了王井伟20500元,办理8张油卡,王井伟一直没有给其卡。其被骗了20500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苏某在8月21日,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5500元,办理6张油卡,在8月25日,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500元,办理8张油卡,其给了苏某6张加油卡,价值18000元,其骗了苏某18000元。(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苏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井伟转账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6000元。18、2017年6月至,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杜某人民币28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通过朋友刘金爱介绍和王井伟办理加油卡项目,当场其给王井伟现金3000元,办理了一张加油卡,后来又给王井伟微信转账4000元加1000元现金办理2张加油卡。后来王井伟说外边有物流公司和他有业务来往,他可以帮其代卖加油卡,其2500元买了3000元的加油卡后,他以2700元帮其卖出去,每张卡给其200元的利润,这样其又投资了40000元。王井伟给其3份加油充值卡,一共是9000元钱,其给王井伟30000元后,王井伟返还其四次2400元,一共9600元;最后一次其给王井伟10000元后,王井伟转给其一次800元,一共其就拿到这些加油卡的钱及返利19400元。其给王井伟48000元,从王井伟手中拿到的油卡及返利钱19400元,其被王井伟骗取28600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杜某先给其3000元办理了一张油卡,后来又向其微信转账了3000元、1000元,再加上1000元现金共是5000元办理了2张加油卡,2017年11月15日,杜某向其女友薛某农行卡转账28000元,加上之前欠给杜某的2000元,当时给杜某打了一个30000元的收条来投资油卡,杜某又通过微信给其转账了10000元,杜某一共给48000元,其给了杜某1张加油卡价值3000元,帮杜某卖了2张加油卡给了她6000元钱,给她返款4个2400元,一个800元,一个1000元,总共是20400元,其诈骗杜某27600元。(3)转账汇款业务回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杜某转账给被告人王井伟共计人民币44000元的事实。19、2017年10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孙某甲人民币417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燕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给王井伟现金2000元时孙某甲在现场可以证明,当时孙某甲也给王井伟现金2000元报了一单。(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袁庆东介绍说有个叫王井伟的能够办理中石化的加油卡,从中赚钱,王井伟说做上海洲际油气公司的一个平台,缴纳3000元会员费,就能加入,推荐一个人有1000元的奖励,然后别人介绍的同时也放在你下面的能得到50元的提成,另外还可以投资油卡返利挣钱,正好袁庆东欠其3000多元钱,其就让袁庆东给其向王井伟交3000元的会员费。2017年11月3日起至11月18日,其向王井伟微信分三次转账8000元,分两次各给王井伟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网上银行给王井伟转账49875元,一共给了王井伟64875元,王井伟通过微信共返钱给其18150元,王井伟共计骗取其46725元。(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之前的账其和孙某甲清了,孙某甲银行转账给其49875元,减去其返给他的18150元和3000元的提成,其还支付宝转账给孙某甲4000多或者6000多,其欠孙某甲22000元左右。(3)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证实孙某甲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共计人民币57875元,被告人王井伟向孙某甲微信转账18150元。20、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燕某甲人民币18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7年11月18日,在徐州市戏马台天复楼,燕某甲共给王井伟19300元现金,还给王井伟转账1700元。(2)被害人燕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中旬,孙某甲介绍说王井伟正在做一个中石化加油卡的平台,拿3000元会员费就能加入,3000元是一单,自己直推一个人就能得到1000元提成,别人介绍的同时也在你的下面,就能拿50元的提成,另外还能以便宜的价格办理油卡,投资油卡返利赚钱。2017年11月18日,其在徐州市戏马台天复楼直接给王井伟19300元现金,孙某甲在场,可以证明,还通过微信转账给他1700元,共计21000元。2017年11月19日,其通过微信分别转给王井伟550元、1000元、2000元,另外给王井伟现金2000元,总共加起来5450元;2017年11月25日,其给王井伟转账4150元,同时在沛县阳光小区西门给王井伟现金10100元,共计14250元,共办理6套加油卡,每套2375元买2700元面值的加油卡,王井伟总共给其加油卡的面值是6200元;2017年12月9日,其给王井伟转账10000元,进行加油卡投资,王井伟答应每周返800元,本金10000元可以随时取回。结果王井伟只在2017年12月30日返了800元就不再返了,本金也不归还,然后王井伟就总是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其向王井伟微信分5次共转账19400元,分3次给王井伟现金共计31400元,一共给王井伟50800元,王井伟给其加油卡共计16200元,返给其800元,王井伟骗取其338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燕某甲微信上转给其的钱其承认,现金具体多少钱其记不清了,当时其都给她加油卡抵消了,之后还差燕某甲10000元钱,后来其返给燕某甲800元、125元,其还差她9075元,再去掉燕某甲办理加油卡的提成3000元,其还差她6075元。(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燕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井伟转账人民币19400的事实。被告人王井伟向燕某甲转账人民币4300元。21、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井伟采取上述方法骗取闫某、任某等人人民币1297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井伟,王井伟给其介绍一个369车行不用花钱提车,报名费是10000元,其交了10000元钱也没有提成车。王井伟向其推荐油卡,把买车投的10000元挣回来,每找到一个客户给其1000元好处费,在会员账户里提钱,其找了7、8个人办理油卡,也没拿到一分钱好处费,钱都在账户里提不出来。其找的秦明虎、白素霞、秦登庆、张玉霞、冯玉生、任某、郭福新等人,他们每人都交给其3000元的会费,其又转交给王井伟。其一共转给王井伟24000元。王井伟说拿买油卡的钱买油卡,一张油卡一个星期提200元钱,一开始一张油卡2250元,过了几天,涨到一张油卡2375元,最后涨到每张油卡2400元,一共就干了一个月左右,其给王井伟转账162875元,王井伟给其提成56400元,王井伟骗其106475元,任某直接给王井伟转了23750元。(2)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闫某带其在辉县见王井伟,王井伟让买油卡,充值一张油卡2375元,能加到3000元的油,要交3000元的会员钱,其将3000元转给闫某拿到会员资格,2017年11月11日其分2次将22500元转账给闫某,2017年11月25日将第2笔款23750元直接转给王井伟。王井伟在每个周六转给其2000元利润分成,转了4次,闫某共转给其5、6次,每次2000元,后来就再也没有收到钱了。其一共被王井伟骗了31500元。(3)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吴峰认识闫某,之前其给闫某介绍369车行不用花钱提车,但是要交10000元报名费,闫某也没有提车。2017年10月份,其和闫某说办理加油充值卡,交会员费3000元,帮助介绍办理1份加油充值卡,给闫某替1000元,后来闫某就介绍人办理加油充值卡。从2017年10月31日开始,闫某通过微信转给其162375元,其返给闫某56400元,还差闫某105975元。任某给其转账23750元。(4)微信转账截图、闫某个人记账照片、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闫某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计转账给王井伟人民币162375元,王井伟转账给闫某人民币56400元。任某于2017年11月25日转账给王井伟人民币23750元。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本案相关事实及情节:1、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证实被告人王井伟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0元。2、王井伟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微信“鸿运当头“按月收支列表”,证实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井伟手机微信收入196.7896万元,支出103.7万元,余额93.0896万元。3、情况说明,证实朱寨派出所在办理王井伟诈骗案件中,目前根据其手机内查询2017年以来支付宝、微信如下:支出情况:微信号支出用于购买加油卡的金额为278886元。支付宝支出用于购买加油卡的金额为4000元。微信内偿还信用卡支出的金额为9300元。支付宝偿还信用卡支出的金额为65440元。提现情况:支付宝提现的金额为54408.91元。微信提现至王井伟农行卡尾号5573的金额为1532488.11元,充值的金额为15913.66元,提现剩余的金额为1516574.45元。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井伟中石化充值卡九张,中石化加油卡一张,OPPO智能手机一部。2018年1月18日王井伟家人退回赃款50000元。2018年1月26日王某乙到沛县公安局主动帮王井伟退回赃款10000元整5、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2月5日14时06分至15时30分,侦查人员邵方亮、封强对扣押的王井伟一部黑色OPPOR9S手机,将其手机内德微信的聊天记录、交易及转账记录使用提取软件提取并截图、刻录光盘,后将聊天记录打印纸上交给王井伟签字确认。2018年3月1日10时0分至10时20分,侦查人员庄祥成、张春龙对王井伟提供的会员网站进行拍照六张,以证明会员网站内的具体信息。2018年3月1日10时25分至10时40分,侦查人员庄祥成、张春龙对王井伟扣押手机内的两个微信及支付宝提取并拍照,以证明王井伟和相关受害人的交易记录。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份,通过饶某认识王井伟,其通过王井伟办理了一张加油卡。其介绍邵某、刘丰元、李华林找王井伟办加油卡,朱某丙的是邵某介绍的。王井伟没有骗到其钱,通过其介绍的就李华林的加油充值卡没有给。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朱某乙介绍其投资加油卡,2017年11月25日朱某乙取20000元钱交给其,王井伟说投资10000块钱,如果交3000元的会员费,每个月返还1000元,不交会员费,每个月返还800元,朱某乙让其把20000元钱给王井伟,王井伟写的借条,后来朱某乙和邵某说王井伟找不到了。8、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井伟是男女朋友关系,其没有参与他办理油卡的事情。2017年10月8日,有10000元钱汇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62×××15的账户上,这笔钱是王井伟操作的。王井伟给其最大的一笔钱是2017年12月底给其2万元钱,说是订婚的,他出事之后,其就把钱给王井伟的弟弟了。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井伟不是中石化公司的员工,这几天听说有人也到其老家去找王井伟要钱,因为这事其父亲都气病了,其作为他的弟弟,准备替他归还100000元,请公安机关转交给被害人,希望能够减轻王井伟的处罚。1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中石化沛县分公司加油卡销售服务中心上班,负责加油卡办理业务和销售加油充值卡。沛县分公司没有叫王井伟的员工,中石化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都是按照交款的金额办理加油卡以及购买加油充值卡。中石化没有开展过首次充值3000元,二次充值时充2500元给3000元加油充值卡这样的业务,也没有充值加油卡购买7500元送酒水、平板电脑、皮包之类的活动,中石化没有开展注册会员费用3000元,充值10000元每个星期返还1000元的活动。中石化下边没有下属公司专门从事加油充值卡营销工作。后来公司发现王井伟经常到我们公司购买加油充值卡,就不大卖给他了。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中石化公司办理加油卡及销售充值卡过程中,没有优惠活动,都是充多少钱给多少钱油卡,没有任何折扣和优惠。中石化公司没有下属“易捷洲业”公司,也没有“洲际油汽”公司。中石化没有开展过首次充值3000元送3000元油卡,二次充值时充2500元送3000元加油充值卡的业务,也没有注册中石化会员缴费3000元,充值2500元送3000元加油卡或充值卡活动。也没有开展购买充值加油卡3000元送五粮液酒、平板电脑等业务。公司规定,充值超过10000元或者购买10000元以上充值卡,需要登记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沛县的王井伟我在2017年8、9月份的时候经常来买充值卡,进行实名认证购买油卡有17次,合计金额361000元,还有一些购买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没有在电脑上记录,大约也有十来万元的充值卡。12、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5月份,其被拉进一个办理加油充值卡的群,经营模式是以中石化做活动为由办理加油充值卡3000元钱半年后返3000元,中间有介绍办理加油充值卡的人,每介绍一个人提成500元。其感觉这个方式挣钱快,就在网上找了一个人,花了3000多元做了一个会员网站,其就在微信圈中开始发布办理加油充值卡充值3000元送3000元的优惠活动,刚开始找其办理加油充值卡的人都是先给其3000元,过一个星期左右期就自己购买加油充值卡先给他们,并告知钱在其提供的网站上,登陆后就能看到,让来办理加油充值卡的人相信这个事是真的,后来办卡的人多了,其就和他们说介绍一个人给提成500元,不推荐来办理加油充值卡的人没有提成,但是是倍增的形式,并帮助她注册会员,假如要是介绍一个人,后来还要介绍两个人才能给之前的一个人的加油充值卡的形式来操作来办理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中间的提成500元介绍人直接就提走了,实际办理中石化加油充值卡的人还是交3000元,但是其只收到2500元,也给他们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其就挣后来的两个人交的5000元,去除给第一个人的3000元加油充值卡,剩下的4500元钱。要是没有比之前办充值卡人多一倍的数量其是做不了的。后来办加油充值卡的人少了,其就又推出了另一种方案,介绍人达到一定的团队数量就可以送房、送车,并谎称其已经领过送的东西,并给他们拍照发到微信中。来争取有更多的人来办理加油充值卡。其先给他们全部兑现办理加油充值卡,来换取他们的信任,之后再和他们说以介绍给提成的形式来招揽更多的人,就是一种金字塔形式的一个人要介绍两个人后,才能拿到这一个人的加油充值卡,两个人要介绍四个人后才能拿到这两个人的加油充值卡,四个人要介绍八个人后才能拿到这四个人的加油充值卡,每介绍一个人给提成500元,每介绍一个人在其的网站上还给返20分,20分就相当于20元钱,虽然在网站上提不出来钱,但是他们可以当实际的钱来用,从加油充值卡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钱,一个介绍人最多只能吃下面的第十五层人,一层只吃一个人的20分,也就是300分。后来为了招揽更多的人,其又改变网站上的吃分,每层次50分,只能吃十层,也就是500分。他们要用来抵钱,其就直接在网站上给他划掉,网站上显示红色的,例如-1000。所以有的人只给其2000元。所以说其必须要越做越大,要不其这个骗局就穿帮。其介绍了张友雷,张友雷介绍的董某甲,基本上都是董某甲往下发展的人。其想着用这种方式有人办理油卡,人多了其把先前的卡给他们,后来的其就没有给,收取了别人交来的办理充值卡的钱之后,其将一部分用来买卡返还以前欠别人的充值卡,一部分其个人消费支出,一部分用来购买平板电脑、酒水、皮包等物品给办理加油卡的人,好让他们自己或者介绍人来更多的参与办理加油充值卡业务,还有一些人催着要加油卡,要钱,其收了新办卡的钱之后,就还给这些人了。办理加油充值卡3000元送3000元以及送3000元送皮包或是酒、苹果平板电脑这些活动不是中石化开展的吗,都是其虚构的,其就是想用这个模式来吸引人气,吸引更多的人来办理加油充值卡。实际上中石化没有开展这样的活动。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王井伟诈骗罪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井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井伟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井伟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被告人王井伟谎称其系中石化员工,虚构中石化开展“首次充值3000元送3000元油卡,二次充值时充2500元送3000元加油充值卡的业务以及注册中石化会员缴费3000元,充值2500元送3000元加油卡或充值卡活动、开展购买充值加油卡3000元送五粮液酒、平板电脑等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吸引他人花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并介绍亲戚朋友找被告人王井伟办理加油卡,被告人王井伟以收取后面两个人交的5000元不给加油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综上,被告人王井伟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诈骗张某己、韩某、李某、邵某、朱某乙、袁某、朱某丙、董某甲、吴某、唐某、董某乙、苏某、杜某、闫某、任某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还清,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己、韩某、李某、邵某、朱某乙、袁某、朱某丙、董某甲、吴某、唐某、董某乙、苏某、杜某、闫某、任某的陈述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被告人王井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饶某人民币6000元”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饶某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还清,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证实“饶某找其办理一张加油充值卡,给其2500元,但是其一直没有给她卡”,被害人饶某陈述“其在沛县阳光小区东门给王井伟6000元现金,刘尊县在场,王井伟也没有打条,之后王井伟也没有给其加油充值卡,其被王井伟骗了6000元”,公诉机关当庭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害人饶某交给被告人王井伟人民币6000元,应当以被告人王井伟供述的人民币2500元认定该起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井伟关于指控数额不当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燕某乙6000元”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燕某乙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还清,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井伟的供述、被害人燕某乙的陈述与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井伟给燕某乙打10000元的收条,返还给燕某乙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井伟诈骗燕某乙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井伟关于该起事实指控数额有误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张某丁人民币3000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实其转账给被告人王井伟人民币31000元,办理11份加油卡,被告人王井伟给其10份加油卡,还有1份加油卡没有给其,按照每份加油卡3000元,被告人王井伟诈骗张某丁的数额应为1000元,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梁某人民币1300元”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梁某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偿还,本金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其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井伟人民币2600元办理加油卡,王井伟没有给其卡,返给其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井伟供述,证实收到梁某转账人民币2600元,但是返给梁某1400元或者1600元,还差梁某人民币1200元或者1000元。综合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应当就低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张某戊人民币2000元”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张某戊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偿还,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井伟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否认该起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仅出示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井伟关于该起事实数额不计入其犯罪数额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孙某甲人民币46725元”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燕某甲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偿还,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燕某甲的证言证实孙某甲给被告人王井伟现金2000元时其在现场可以证明,孙某甲给被告人王井伟另一次现金2000元以及袁庆东代孙某甲交给被告人王井伟的30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除了提交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5000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井伟的犯罪数额。该起犯罪事实的数额应为41725元,即孙某甲交给被告人王井伟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孙某甲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井伟49875元、微信转账8000元,共计人民币59875元,除去被告人王井伟返还给孙某甲的18150元。

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井伟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数额有误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诈骗燕某甲人民币33800元”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王井伟提出“指控其诈骗燕某甲的数额有误,本金已经偿还,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被害人燕某甲给第一次现金19300元时其在现场可以证明,燕某甲第二次、第三次共计给被告人王井伟现金人民币121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除了提交燕某甲的陈述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因此12100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井伟的诈骗犯罪数额,该起事实的数额应为18200元,即被害人燕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井伟的19400元加上给被告人王井伟的现金人民币19300元共计人民币38700元,除去被告人王井伟已经给的价值16200元的加油卡以及被告人王井伟微信转账给燕某甲的人民币4300元。

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井伟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数额有误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井伟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其系坦白,退缴部分赃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井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井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兆霞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