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62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伊莎利亚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饮马口裙房经营者:何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奇,该店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伊莎利亚食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伊莎利亚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