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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8执28号

陈子豪、杨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子豪;杨迎春;林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陈子豪,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委托代理人:谭曌、王红霞,云南开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迎春,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林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彝族,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陈子豪与杨迎春、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杨迎春、林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调查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福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