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陈子豪,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委托代理人:谭曌、王红霞,云南开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迎春,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林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彝族,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陈子豪与杨迎春、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杨迎春、林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调查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福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