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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713号之一

成英英、卞洋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英英;卞洋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英英,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卞洋洋,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成英英与卞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卞洋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英英借款1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因卞洋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成英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2月3日、2019年3月16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卞洋洋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卞洋洋名下有牌号为皖K×××××海马牌车辆。3、2019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卞洋洋名下的牌号为皖K×××××海马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4、2019年2月15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卞洋洋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卞洋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因被执行人卞洋洋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限制其高消费。6、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卞洋洋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