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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5执2713号

肖玉红申请执行孙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9-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玉红;孙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5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肖玉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宾县。

被执行人:孙阳,男,汉族,无业,住宾县。本院依据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肖玉红诉孙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阳应给付肖玉红欠款15,00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肖玉红,申请执行人肖玉红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风

审判员张玉晗

审判员徐龙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