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5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肖玉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宾县。
被执行人:孙阳,男,汉族,无业,住宾县。本院依据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肖玉红诉孙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阳应给付肖玉红欠款15,00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肖玉红,申请执行人肖玉红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风
审判员张玉晗
审判员徐龙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