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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3066号

马胜玲、石家庄市新上海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胜玲;石家庄市新上海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马胜玲,女,34岁,1983年3月30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上海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原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9588060K。

法定代表人:蒋海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胜玲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上海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1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7971元,缴纳执行费9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018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11月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3373.47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2018年11月6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2月2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3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上海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海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郭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