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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30号

袁凯霞、王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凯霞;王小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袁凯霞,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袁凯霞与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本案执行标的为9025.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均为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志刚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