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067号
原告:杨丽,女,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成都咪咪乖乖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男,成都咪咪乖乖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男,成都咪咪乖乖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
法定代表人:施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杨丽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杨丽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丽负担。
审 判 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煜
书 记 员 黄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