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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690号之三

王皓、深圳市电老虎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皓;深圳市电老虎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16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皓,男性,1989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老虎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2301。

法定代表人:贾培元。 申请执行人王皓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老虎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电老虎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01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政传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锋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