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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717号

薛百丁与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百丁;薛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717号原告薛百丁,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建民,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薛百丁与被告薛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息5;厘,借款期限可长期可随时。2017年2月27日,被告再次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息4厘,借款期限可长期可随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本付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4306元,共计3930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剩余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薛建民,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薛建民准确的送达地址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百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祁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