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7民初1274号

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274号

申请人: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6630814978。

法定代表人:董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产业园(弘顺道以北、华裕路以东、有容蒂康公司以西)。

法定代表人:金津,该公司董事长。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与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46元或者等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米克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146元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