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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行申1015号

法裁与上海市金山区档案馆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上海市金山区档案馆;法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沪行申1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档案馆,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秦骞。再审申请人法裁因上海市金山区档案馆(以下简称“金山档案馆”)行政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0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法裁申请再审称,其向被申请人金山档案馆申请查阅宋青源婚姻婚姻登记档案,是因为宋青源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当事人,而再审申请人则是该起案件的原告。故再审申请人所要查阅的是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婚姻档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向再审申请人提供查阅。现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查阅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山档案馆具有对公民向其提出的档案利用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法裁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宋青源的婚姻登记档案,理由是宋青源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而再审申请人正是该起案件的原告,故其申请查阅宋青源的婚姻登记档案是出于诉讼需要。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本案再审申请人并非上述案件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而是原告当事人,其欲查询被告当事人的婚姻档案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亦不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所作行政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法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法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法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汤 军

审判员 陈振宇

审判员 黄自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