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6327、16345、16350、1635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层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子煌,广州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婧,广州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明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秦明等人信用卡纠纷四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四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谭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尚斌(代)下续附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