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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217号

张晓东与黄海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东;黄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6日,住定边县红柳沟镇蓝云加油站,身份证号612726199102166617。被执行人黄海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住定边县樊学镇田尔台村,身份证号612726198801148712。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黄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海林向申请执行人张晓东偿还欠款8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海林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海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黄海林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3.被执行人通过亲属向本院缴纳执行案件款32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领取案件款32500元。4.2018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以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吴瑞山

代理

审判员 王建旭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扬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