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5542号
原告:熊顺林,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兵,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2393,特别代理。
被告:宋宗利,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谷甜甜,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吴国桢。
原告熊顺林与被告宋宗利、谷甜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顺林于2019年3月31日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元(已减半收取),退回给原告熊顺林。
审判员 马显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 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