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咏梅,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梅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春歌,女,汉族。张建设诉陈咏梅、陈梅义、孙春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陈咏梅、陈梅义、孙春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设欠款130093元;二、被告陈咏梅、陈梅义、孙春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设支付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陈咏梅、陈梅义、孙春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建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主动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3月5日、4月26日、2019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便执行。3.于2019年3月29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陈梅义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周楼街与育才街交叉口西南角(金鼎御园)2号楼2单元6层603号(权证号:13××**)房产一处已过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3月1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进行调查,经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周围邻居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5月1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咏梅、陈梅义、孙春歌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建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