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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执13号

徐尚友、刘德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尚友;刘德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徐尚友,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刘德标,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尚友与被执行人刘德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思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