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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9728号之一

陈一琳、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一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9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一琳,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徐静,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 陈一琳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98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一琳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静应还给申请人陈一琳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0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50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诉讼费7395元、申请执行费1297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徐静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2019)浙1081执6333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徐静有牌号为浙J×××××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2019)浙1081执6333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静在温岭市振亚鞋厂、台州静泰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徐静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静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静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9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德忠

审 判 员 蒋勤雷

审 判 员 张曙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钟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