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2530执495号之二

正蓝旗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孟克吉日嘎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蓝旗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克吉日嘎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2530执495号之二申请人正蓝旗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李经纬,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现住东乌珠穆沁旗。本院执行正蓝旗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克吉日嘎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30执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名下登记的号牌为蒙xxx、蒙xxx、蒙xxx、蒙xxx、蒙xxx的五辆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名下登记的号牌为蒙xxx、蒙xxx、蒙xxx、蒙xxx、蒙xxx五辆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恩克 巴 特尔

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

审判员 那  斯  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