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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2行初70号

陈书田、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陈书田;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02行初70号 原告陈书田,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MB 1581521Y,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滨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刘霞,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书田与被告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将该案移交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组织协调,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协调未果,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胡天姿

人民陪审员  程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