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龚永英,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王恒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社区。 被执行人杨聪,男,1965年6月26日出,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龚永英与王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4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杨聪提供履行担保,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永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担保人杨聪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19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龚永英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杨聪的担保责任,同时与被执行人王恒华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恒华在2019年5月1日前履行10万元,同年5月10日前履行5万元,余款在2019年6月底前付清。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茂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