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彪,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天化家属院,农民。被执行人冯学继,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天化家属院,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桂彪与冯学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高桂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冯学继向申请执行人高桂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44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学继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储蓄,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储蓄来偿还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志 军
审 判 员 张 佳
审 判 员 庞 兴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毛 宁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