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522民初83号
原告:王永华,男,藏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烨。
被告:国网西藏西藏自治区阿里供电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原告王永华诉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网西藏西藏自治区阿里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华以与被告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不准许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6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拉 巴
审 判 员 大次德吉
审 判 员 仲 海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小拉巴
法官助理 桑吉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