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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167号之一

范菊英、姚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菊英;姚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167号之一申请人范菊英,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被执行人姚祥龙,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申请人范菊英与被执行人姚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祥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