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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1767号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1767号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向阳,该公司职员。被告肖学英,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31.25元,由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雨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