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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23执316号

殷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某;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2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姜某,女,汉族,住宝应县,系原告殷某之妻。

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住宝应县。申请执行人殷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34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7.6元。申请人殷某与被执行人林某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及次日各还款5000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还款计划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023执31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翔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