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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24执238号

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中心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24执238号

被执行人: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秀水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何勋,男,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学校安全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柴淑琴、白洪岩与被执行人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中心小学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7053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轩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