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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执2774号之一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梁栋、郝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梁栋;郝婕;冯建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5执2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217XXXX。负责人陆建国,经理。被执行人梁栋,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郝婕,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冯建忠,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栋、郝婕、冯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5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梁栋名下×××号机动车的查封。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