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更632号 罪犯王凯,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烟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2016年1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凯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李传军
审判员 迟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