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8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越,。
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腾高哈民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付宏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腾高哈民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龙旺大道2号生产车间1(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面积为4586.79平方米、不动产证明第0001334号)、霍林郭勒市龙旺大道2号办公楼(不动产权第0000367号、面积为2579.22平方米、不动产证明第0001334号)及出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6439平方米)、电动伸缩门、门卫室、混凝土地面在内的财产。拍卖保留价为17934197元。保证金为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