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2827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高碧云,女,苗族,生于1972年11月1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杨海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所地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碧云与被执行人杨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杨海明按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世贵
审判员 杨光红
审判员 谭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伦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