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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刑更603号

王照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王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更603号 罪犯王照鹏,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4)黄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王照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照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10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照鹏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照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照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李传军

审判员 迟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