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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2行初73号

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与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02行初73号 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1408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1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郑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南春,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MB1912087K,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 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将该案移交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组织协调,并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协调未果,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胡天姿

人民陪审员  程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张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