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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3执901号

苑彦文、李艳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苑彦文;李艳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3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苑彦文,女,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李艳瑞,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新乡市卫滨区00。本院在执行苑彦文申请执行李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李艳瑞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查询银行无信息,查询车辆无信息,目前暂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将被执行人李艳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艳瑞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3月31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