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最高法行申1652号

郭小兵、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郭小兵;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65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小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解放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益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郭小兵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如皋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苏06行初303号行政裁定:驳回郭小兵的起诉。郭小兵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苏行终111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郭小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小兵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或由本院受理本案。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申请人曾分别向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南街道办)、如皋市政府、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审计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并提起诉讼80余件,并不等同于滥用诉权。在多起案件中,虽然申请人提起了相应诉讼,但法院并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在相关案件中并未获取到相关信息。2.两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城南街道办申请过“2011、2012、2013、2014、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面积、资金总额及发放情况”的信息,而城南街道办仅仅公开“2011-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标准、面积、资金总额”的信息,将两项补贴的“发放情况”均错误地以“两项补贴资金均已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到户”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诉讼,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6行终757、758、759、760、761号行政判决均以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具体”为由维持城南街道办答复,申请人并未获取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与2015年10月16日向城南街道办申请的信息显然不同。3.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11-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到各户的明细的信息,是基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行终760号判决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不具体而申请的。被申请人作出〔2017〕皋行复第04l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1号复议决定),虽然撤销城南街道办作出的[2015年]皋城南依复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号答复),但只要求城南街道办公开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到各户的明细信息,关于2011-2014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到各户的明细信息却要求城南街道办“重新核查”。

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城南街道办并未作出[2017]皋城南依复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7号答复)。申请人提起该诉讼具有诉讼目的,也有诉讼的合法性、合理性。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小兵申请如皋市城南街道办公开“如皋市桃园镇杨花桥村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到各户的明细(每个农户粮食直补的面积、总额和农资综合补贴的面积、金额)”等信息。郭小兵不服城南街道办《3号答复》提出复议申请后,如皋市政府经审查已作出《41号复议决定》撤销该《3号答复》,并责令城南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复议决定要求城南街道办重新核查后答复并非对郭小兵作出了不利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如皋市政府对郭小兵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已经依法予以保护。且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城南街道办已经根据如皋市政府的《41号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7号答复》并向郭小兵提供了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郭小兵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已经得以实现。在此情况下,郭小兵仍以如皋市政府为被告,并以其所认为的《41号复议决定》中要求城南街道办“重新核查”这一说法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并申请再审本案,其并无实质上的诉的利益。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郭小兵存在非理性使用诉权的情形。

一、二审驳回其起诉、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郭小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郭小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娄俊涛                                                  

书记员钱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