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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3执1214号

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1214号

申请人: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女,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带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侧。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23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货款66103.9元。因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31日委托代理人王琼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3执1214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旭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