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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05民申4号

赵燕金与郑国荣、叶文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燕金;郑国荣;叶文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申4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燕金,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国荣,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原审

被告:叶文珍,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再审申请人赵燕金因与被申请人郑国荣、原审被告叶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闽03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赵燕金申请再审称,1、原审涉案债务系叶文珍个人债务,平时自己只负责家务,照看小孩,对该债务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2、原审被告叶文珍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其认可,事后也未追认,且其所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叶文珍个人债务。3、其不曾收到过原审有关的应诉材料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参与庭审诉讼、辩论的权利。综上,其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改判其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郑国荣提交意见称,1、本案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规定6个月期限。2、本案是民间借贷案件,户籍证明载明赵燕金与叶文珍系夫妻关系,根据其子女出生的时间看,两人属于事实婚姻,赵燕金与叶文珍系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才生效,而本案已经审结,不适用该司法解释。3、本案经过传票传唤依法送达,申请人故意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4、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公正。 原审被告叶文珍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一、涉案借款债务发生在叶文珍与赵燕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证据证明叶文珍与赵燕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及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特别约定,故原审认定涉案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赵燕金承担还款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之前作出,原审判决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令赵燕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亦无证据证明原审存在叶文珍与郑国荣恶意坑害赵燕金合法利益等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赵燕金关于涉案借款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申请再审主张不成立。

二、经查阅原审案卷,原审以法院专递邮寄方式向赵燕金、叶文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其户籍所在地,该专递员以收件地址长期无人,改退本院,本院干警到其家中直接送达,因家中无人居住,后以登报方式公告送达,该送达程序并不存在违法,故赵燕金关于原审送达程序存在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赵燕金的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申请人赵燕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燕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丽群

审判员  庄红峰

审判员  林国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清霞 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