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424执1412号

程国际、冯亚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国际;冯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4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程国际,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冯亚斌,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程国际与被执行冯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亚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程国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亚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发布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程国际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冯亚斌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依法予以查找。经依法查询房产、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籍地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亚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国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亚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程国际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24执1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远涛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