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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财保7号

芜湖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大槐、陈启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1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芜湖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大槐;陈启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2财保7号

申请人:芜湖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汇金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5545815137。

法定代表人:钱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宏艳,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跟,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王大槐,男,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

申请人:陈启秀,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人芜湖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大槐、陈启秀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9415.5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君泰物业管理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大槐、陈启秀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执132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项在价值人民币399415.5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费2517元,由申请人芜湖君泰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