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汉族,1992年2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91年9月23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8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经过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按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400元直至其子女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9)吉0381执56号案件。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满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洪军
审判员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为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