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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7040号

赵明强与曹雅群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强;曹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7040号

原告:赵明强,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翔,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佳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雅群,男,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明强与被告曹雅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25日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2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曹雅群银行存款4,9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曹雅群在中国银行上海市祁连山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雅群在中国银行上海市祁连山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苏光华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忆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