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民初1133号
原告:伊犁新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牛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地址:新疆伊宁市迎宾路**。
委托代理人:马美芳,女,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系公司主任,,地址:新疆伊宁市
被告:古某凡,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地址: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新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某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伊犁新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新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吴顺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马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