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24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时景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谢学文,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徐成如,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志稳,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印,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坡,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周贺安,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李忠学,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王明良,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薛金满,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头牌楼鹿栅子沟小区D4号楼7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辉、时景新、谢学文、徐成如、李志稳、李印、张坡、周贺安、李忠学、王海军、王明良、薛金满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8)冀0802执2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