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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执恢39号之一

郝璐与杨一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璐;杨一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璐,女,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一奇,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璐与被执行人杨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执行中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5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