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1182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刘明捷
人民陪审员 许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