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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01执588号

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3134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7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49058元;

二、如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石 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