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于学军,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陈道深,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1326(1-6)。
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学军与陈道深、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道深、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于学军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陈道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于学军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5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因陈道深、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学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7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道深、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25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道深、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陈道深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陈道深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