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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9004执1775号

丁德齐与黄团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德齐;黄团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9004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丁德齐,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黄团结,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齐与被执行人黄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丁德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团结的其他财产线索。而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黄团结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