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回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208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9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20072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之后于每月30日前逐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2590元、执行费3000元,共计559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已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5执24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扬1  来源:百度搜索“”